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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政办         时间:2016-09-12          阅读量:2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学校中层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负责管理。

第二章 机 构 职 能

第三条 为全面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属学校有关机构事项的通知》(攀编办〔2015〕100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下列机构。

一、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学校党政事务工作。包括文件管理、会议管理、档案管理、组织人事管理、职称评聘、行政车辆管理、信访、调解、民政、公务接待、工作督查、宣传、学校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普法等工作。

(二)教务科。负责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和信息化工作。包括教学(课程)计划管理,教材(图书)及教学资料管理,教师业务考核及档案管理,对口高考(含高职单招)组织及教学管理,成人高校招生组织及教学管理,学生学业考试评价管理、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质量年度报告、目标责任制督导、教学诊断与改进等工作。

(三)科研室。负责教研、科研、教师发展和督导工作。包括常规教研管理,公共基础课程教研组建设,校级科研课题过程管理,省市级重点课题研究管理,教师继续教育及培训管理等工作。

(四)总务科。负责后勤和安全保障工作。包括校产管理、物资(设备)采购管理,食堂(商店)经营管理,校园保卫及安全管理,校园绿化、卫生管理,基建、水电、设备设施维修管理,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五)学生科。负责德育、艺术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德育规划、实施、考核,班主任队伍建设,艺术教育及活动组织管理,学生养成教育,学籍管理,毕业审核,违纪学生处理和优秀学生奖励管理,德育活动组织及指导,学生资助、保险管理,学生宿舍管理,“9+3”计划实施管理等工作。

(六)财务科。负责劳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工资、保险、公积金管理,收费管理,预决算管理,支付、报销管理等工作。

(七)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工作。包括招生队伍建设,招生宣传组织,新生录取,实习就业安置与管理,校企合作,职教联盟日常管理等工作。

(八)培训鉴定中心。负责各种短期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各种社会培训、技能鉴定招生、教学、考核工作,在校学生创业教育,技能鉴定等工作。

(九)实训中心。负责各专业实践教学及实训基地管理。包括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功能室管理、建设,技能训练和比赛管理,双师型教师培养与管理等工作。

(十)教学部(建筑工程教学部、机电与汽车工程教学部、经管与信息工程教学部)。负责本教学部全面管理工作。包括本教学部教学管理,德育工作,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教职工管理,设备设施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十一)攀枝花市建工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简称建工驾校)。负责建工驾校管理工作。包括驾照培训和驾驶员继续教育招生、报名、培训、考试、档案管理,教练员及员工管理,教学安全、交通安全管理,训练场地卫生、绿化及设施管理,车辆及维修保养管理,燃油及成本管理等工作。

二、党群组织机构及职能

(一)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建日常工作。

(二)工会办公室。负责工会、教代会日常工作。

(三)团委。负责学校团委和学生会日常工作。

(四)党支部。学校党委下设4个在岗支部委员会。

 1.第一党支部。负责建筑工程教学部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发展,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等工作。

2.第二党支部。负责机电与汽车工程教学部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发展,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等工作。

3.第三党支部。负责经管与信息工程教学部和学生科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发展,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等工作。

4.第四党支部。负责所在支部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发展,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中层干部职数配置,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属学校有关机构事项的通知》(攀编办〔2015〕100号)精神,学校中层干部职数正科级干部13名,副科级干部10名。

学校党群机构负责人由担任相应行政职务的中层干部兼任。

    第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行政级别分为科级、副科级。

第三章 选 任

第六条 选任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七条 选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应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正确运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及相关的管理知识;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二)资格条件

1.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工龄在3年以上。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身体健康。

4.初次提拔学校中层干部者,年龄在40周岁以下(因工作和干部培养需要,可对个别岗位的年龄作特别要求);曾任上一届中层干部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男55周岁、女53周岁以下,达到让贤离位年龄自然免职不再续聘(任职下一届者至少要工作满一年)。

(三)岗位条件

1.办公室主任职位,必须是中共党员、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教学部主任职位,必须熟悉并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

3.学生科科长或副科长职位,应具有扎实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经历或从事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

4.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职位,应具有3年以上党龄。

5.团委书记、副书记职位,必须是共青团员或共产党员,且共青团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共产党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

6.正科级干部职位,应在副科级职位上工作二年以上。

7.对个别表现突出,经考察群众公认的优秀人选,可适当破格提拔。

第八条 选任办法

学校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基本程序公开选拔学校中层干部。

1.动议,学校党委根据学校中层干部设置情况和《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动议工作办法》程序,形成动议意见。

2.成立机构。学校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宣传、报名、资格审查、组织测评等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和未参与竞岗的教职工代表组成。

3.公布岗位职数及条件。

4.公开报名。采用组织推荐、民主举荐或个人自荐等办法报名。被推荐者或自荐者需填写《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报名及资格审查表》,报名者要把有关学历、资历及业绩资料送交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

5.资格审查。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并公布审查合格名单。

6.演讲、测评。竞岗者在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演讲。测评时要注意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票数、分数取人。演讲内容主要为工作经历、竞争职位及理由,以及做好该职位工作的设想和思路。演讲后,由教职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竞岗者进行民主测评。

7.考察。学校党委根据《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精神对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预告并组织考察。考评领导小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材料。

8.组织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确定各岗位中层干部拟任人选。

    9.公示。将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5天)。

10.任命。经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党委行文任命(中层正职报市教育体育局党委审批,中层副职报市教育体育局党委备案)。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

第十条 学校根据部门工作范围制定中层干部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组织中层干部参加各类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以不断更新知识,适应学校发展。中层干部参加培训的表现和成绩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学校要关心干部的工作、生活及学习提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支持干部的上学、进修,对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在经济上予以一定的资助。

第十三条 学校要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凡涉及干部任免、交流、奖惩或群众反映干部某方面的问题,学校党委要及时与干部谈话,帮助干部提高思想觉悟和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中层干部因病(公伤除外)或因非组织原因连续半年不能在岗工作的,将免去其所任职务。

第十五条 实行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根据《攀枝花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攀委办发〔2016〕10号) 文件精,有以下情况的学校将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或解聘: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本人在任职期间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不敢担当,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因组织原因岗位须变动的;其他原因必须解聘的。对违纪的中层干部,根据情节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行政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积极推行让贤离位制。学校中层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2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安排非领导岗位,继续工作。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坚持组织考核与教职工考核相结合;民主测评与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调动工作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考核。

2.组织公派学习、培训、挂职锻炼超过半年的人员,仍按同级干部同步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工作情况,由所在学校、培训、挂职单位提供。

3.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写出个人总结,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4.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时间一般为每学年度开始前。每学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中层干部考核小组”,由校级领导和教代会代表组成。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对正职中层干部还要侧重考核其统筹全局、综合协调、贯彻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情况。对副职中层干部还要考核其对正职的参谋助手作用,主动负责地做好分管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核等次及基本标准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

优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工作勤奋,管理有方,精通业务,教育质量高,有改革创新精神,并能团结协作,关心群众,威信高,工作成效显著。

称职:能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办事较公道,作风较民主,工作务实,管理水平较高,熟悉业务,有改革创新精神,团结协作,关心群众,威信较高,教育质量较高,工作有成效。

    基本称职:能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有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工作态度一般,工作中无重大失误,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一般,有改革创新意识,较关心群众,威信一般,教育质量尚好,工作成效一般。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责任心不强,群众观念差,威信低,工作推诿、拖拉,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内所有中层干部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级”。

(1)所在部门当年有重大事故的;

(2)经查实所在部门存在违规收费现象的;

(3)经查实中层干部中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

(4)部门内部成员不团结,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5)脱产学习二个月以上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级”。

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自我评价。被考核者于教职工测评前填写好《学校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和书面述职报告交考核小组。

(二)民主测评。召开教职工会议,先由中层干部进行述职,再由与会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

1.民主测评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评价分值分别为100、80、60、0。测评分构成,其中教职工民主测评分占综合评价的60%,校级领导测评分占40%。

2.测评分的计算办法

(1)教职工民主测评分=优秀率×100+称职率×80+基本称职率×60+不称职率×0

(2)校级领导测评分=优秀率×100+称职率×80+基本称职率×60+不称职率×0

(3)民主测评总分=教职工民主测评分×60%+校级领导测评分×40%

3.中层干部民主测评得分作为确定中层干部考核等次的重要参考,民主测评得分一年之内有效。

(三)党委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中层干部考核等次。学校党委根据中层干部民主测评的考核得分、征求部分教职工代表意见情况、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等(任期届满考核还要参照前两年年度考核等次)因素确定其考核等次。

    (四)结果处理。学校党委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一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复议,复议意见由学校向本人反馈。

(五)材料归档。相关的考核材料纳入干部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及任职期满民主测评得分和考核结果在一年之内有效,是中层干部任期届满续聘、任免、评先评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科学的工作方法,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坚持辨证、历史、全面地分析、评价干部,既肯定成绩又看到不足;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肃干部考核纪律,自觉遵守党的干部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4日印发的《中共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委员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