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在职在岗提升学历(位)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
教职工在职在岗提升学历(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师资队伍学历学位层次,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规范教师学历学位培养工作。按照学校重点支持与整体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牵头,教育研究室、教务科、各教学部等配合实施。
第二章 培养类别
第三条 学历学位培养范围仅限在职在岗,类别主要是教育硕士、工程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送培条件
第四条 热爱职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聘期内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教师均可报考。
第五条 报考人员须经部门领导、分管教学校领导和分管人事领导同意,并列入学校培养计划。
第六条 报考专业应是学校发展所需要,与目前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方向、岗位职责相同或相近。
第四章 送培程序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党政办于每年发布报送下一学年度教师进修学习培养计划的通知。
2、本人申请,按照第五条完成手续,报送党政办。
3、党政办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集中审查申请教师的基本材料,提出整体培养计划报学校审批。
4、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报考手续。
第五章 培养费
第八条 教师在“规定学制”内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的培养费(含学费、书本费、就读学校指定点住宿费)由本人承担1/3,学校承担2/3。
第九条 教师取得硕士学位以及毕业证后,学校承担的培养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1、工作服务满一年,学校报销30%。
2、工作服务满两年,学校报销70%。
3、工作服务满三年,学校报销100%。
第六章 待遇
第十条 学校对在岗在职教师报考硕士研究生给予一定时间支持。教师报名费、考试以及复试所发生住路费、住宿费,在取得入学资格后由学校承担。
第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外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学校不承担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在“规定学制”内,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的差旅费,根据实际教学时间安排,可报销往返火车硬卧车票费用。
-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对于列入培养计划但不按计划报考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列入培养计划;对于未经学校同意报考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教师攻读研究生。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需到学校党政办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学校签订研究生培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学制的,应向学校提交申请,原则上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长学制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关责任均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教师培养期间,不得无故中止学习或退学,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的,在出具相关证明并经本部门以及党政办审批同意后方可中止,否则学校将不承担任何费用,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教师学习期满后,在一个月内持毕业证、学位证到党政办验证、入档,修改数据库信息。
第十九条 教师在学习期间,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其调动申请。
第二十条 教师在取得学历学位后,若在服务期3年内调离学校,须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有关规定自行终止,一律按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负责解释。
201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