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工业职业教育联盟章程

发布者:招生办         时间:2015-03-23          阅读量:26595

为贯彻《攀枝花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攀枝花市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使职业教育走上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道路,充分发挥职业教育的社会服务职能,促进攀枝花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区域教育高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组建攀枝花市工业职业教育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攀枝花市工业职业教育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以推进攀枝花工业快速发展为目标,以培养现代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纽带,以平等互利为基础,以校企合作为重点,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非盈利性的职业教育联合体,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联盟以本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在市教育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联盟成员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教职工身份不变,成员学校仍然有着充分的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 联盟宗旨:整合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服务区域建设。通过加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学校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跨区域、跨行业、多元化的职业教育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高职业学校服务企业行业的能力。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工业职业教育品牌,提升现代工业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联盟准则:平等互利、诚信合作、务实创新、多元共赢。

第五条 联盟制度: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二章 职能和目标

第六条 联盟的职能:

加强校企之间、校际之间不同层次的交流与合作,为区域经济建设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开展人才需求调查和预测,组织制订区域人才需求规划,协调招生、就业、对口升学等涉及成员单位利益的事项,以联盟名义开展对外宣传,开展在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

结合专业特点,建立由职业教育专家、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联盟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办学方向、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招生就业等方面开展咨询,提高职业教育的针对性。

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联盟内部学校间的业务竞赛、评比,统筹安排教师业务培训,专业师资培训,提高联盟教师素质和教育质量;

统一联盟评价标准,定期开展学生技能测试和技能比赛等活动。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同层次同专业学分互认;

推动校企紧密合作,加强订单定向教育的研究与探讨,促进校企资源融合,共建专业培训基地,探索新型的、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

维护联盟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集团内部利益关系和对外关系,反映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推介联盟内外职业教育与培训经验,开展集团文化建设,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推进管理创新;

第七条 联盟的目标:通过组建工业职业教育联盟,形成攀枝花工业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学校、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有效推进职业学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促进职业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订单式培养零距离对接;形成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学校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使校企双赢,以此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向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联盟的工作任务是:

实现联盟成员之间的资源整合,通过共享资源,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

2.沟通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共同联手打造现代工业技能型人才;

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开发、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训基地、图书馆、校报校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学习、实训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通过订单式培养菜单式培训,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的需求;

开展联盟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举办加快发展现代工业高层论坛,进行联盟化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趋势和发展走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就业链,促进联盟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四章 成员

第九条 联盟实行单位成员理事会制。

第十条 凡自愿遵守联盟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较大影响的工业企业和行业协会、工业科研院所,经申请并经联盟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联盟成员。同时欢迎市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加盟。

第十一条 单位加入联盟的程序是:

填写集团成员登记表;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㈠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联盟成员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参与联盟的各种活动,对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经理事长同意,可以以联盟名义开展对外合作等事宜;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㈡联盟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理事会决议;

联盟中的企业成员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成员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以及推广工业新技术、新产品的义务;

联盟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联盟信誉;

完成联盟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㈠成员学校的权利

拥有对本联盟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受联盟理事会的委托,有权召集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德育指导委员会开展活动;

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联盟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校任教。

㈡成员学校的义务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根据企业的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

学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

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应联盟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十四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㈠成员企业的权利

优先享受院校的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科研生产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

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㈡成员企业的义务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信息;

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相关政策,不失时机地建设职工培训基地,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方便;

及时反馈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选派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第十五条 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㈠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

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

向成员单位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㈡成员行业协会的义务

发挥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为联盟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联盟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联盟在市教育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联盟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联盟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一定的职业教育经历或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条 理事长人选、常务副理事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推荐,并须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副理事长人选、常务理事人选,在联盟成员单位中经民主协商推荐后,须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正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提名,并须经常务理事会确认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大会。在召开理事大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通过联盟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方案;

审议和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制定实施联盟年度工作方案;

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讨论和决定联盟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联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大会作工作报告;

负责向理事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联盟以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为牵头单位,秘书处设在该校。秘书处是联盟理事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联盟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负责联盟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负责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主要来源是:

社会捐赠;

政府拨款;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经济实体的经营创收;

通过科研项目、社会培训、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联盟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三十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属于社会捐款和资助的资产,联盟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 联盟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联盟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联盟常务理事会决定。